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翟殊语(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案外人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类型: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
核心成果:翟殊语律师代理案外人吴某某,成功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保住了当事人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该案历经九年之久,横跨三次执行程序、两次执行异议、一次执行异议之诉、一次上诉、一次再审申请,最终在律师团队的坚持与努力下,迎来胜利曙光。
一、案件背景:一套房子,牵扯出长达九年的维权之路
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外人(异议人):吴某某(购房人,翟殊语律师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债权人)
被执行人:黄某某(原房主)
故事要从2017年说起。那年2月,吴某某通过中介公司,以5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黄某某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北国之春小区的一套房产。签了合同、交了钱、住了进去,本以为从此安居乐业,却没想到,这套房子早已埋下了隐患——原房主黄某某身陷多起债务纠纷,这套房产成了法院轮番查封的对象。
从2020年开始,吴某某平静的生活被打破。先是赵某某诉黄某某案中,法院查封了这套房子;接着崔某某案中,法院再次轮候查封。吴某某虽然早在2017年就已购房入住,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房屋产权一直未能过户到自己名下。眼看着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就要被法院拍卖抵债,吴某某心急如焚,踏上了长达九年的维权之路。
二、案件难点:层层阻碍,几乎看不到希望
翟殊语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几乎是“死局”:
1. 时间跨度极长:从2017年买房到2026年最终裁定,整整跨越了9年。期间经历了三次执行程序、两次执行异议、一次执行异议之诉、一次上诉、一次再审申请,程序之复杂、耗时之长,令人望而生畏。
2. 此前异议已被驳回:2020年,吴某某曾就赵某某案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以“剩余房款未交付执行”为由驳回。随后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这意味着,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房子,此前已经被法院“判了死刑”。
3. 房屋存在多重权利负担:案涉房屋不仅有法院的多重查封,还存在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公司代偿等复杂情况。原房主黄某某拖欠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已代为偿还并起诉追偿。这些权利负担交织在一起,使得房屋权属状况极为混乱。
4. 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证:案涉房屋所在的楼栋属于“遗留工程”,开发商直到2020年才完成首次登记,在此之前根本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而法院的第一次查封恰恰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早于开发商开具发票的日期(2020年8月21日)。这种“时间差”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局面:不是吴某某不想办证,而是客观上根本办不了证。
5. 申请执行人众多,利益冲突尖锐:案涉房屋涉及多名债权人,包括赵某某、崔某某等,他们都希望通过拍卖房屋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吴某某作为一个“购房人”,要想从这些债权人手中“抢”回房子,难度可想而知。
三、律师代理策略:抽丝剥茧,找到关键突破口
面对重重困难,翟殊语律师团队没有退缩,而是制定了精细化的代理策略:
1. 重新梳理时间线,发现关键证据: 翟殊语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此前吴某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未能证明“未过户非自身原因”。他带领团队深入调查,终于发现了关键证据——开发商首次登记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而向黄某某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但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早于发票开具日。这意味着,在查封前,案涉房屋因缺乏完税凭证根本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这一发现,成为扭转乾坤的“胜负手”。
2. 推动剩余房款交付执行,扫清支付障碍: 此前异议被驳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剩余17万元房款未交付执行。翟殊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在2025年3月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立即协助吴某某将剩余房款及代偿款合计73,287.26元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并协助结清了公积金贷款。至此,吴某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消除了法院的顾虑。
3. 申请再审,重启程序: 基于新发现的证据,翟殊语律师代理吴某某于2025年9月向法院申请对(2021)内0502民初157号判决进行再审,法院予以受理。虽然最终因策略调整撤回再审申请,但这一举动成功引起了法院对案件新情况的关注。
4. 精准援引司法解释,论证排除执行条件: 翟殊语律师在异议书中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逐一论证:①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017年2月22日);②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自2017年实际居住);③已支付全部价款(剩余房款已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④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新证据证明查封前不具备办证条件)。四点全部满足,完全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四、法院认定与裁定:律师意见被全面采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翟殊语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1. 被执行人黄某某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将该房屋卖与案外人吴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案外人吴某某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
3. 虽未能给付全部购房款,但在本院催告后,案外人吴某某已按照本院要求将剩余购房款给付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交由执行局,且案涉房屋贷款已偿还完毕。
4. 案涉房屋因被法院查封及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非因案外人吴某某自身原因导致,案外人吴某某对此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五、案件结果:九年坚守,换来圆满结局
最终裁定:中止对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办事处八委北国之春小区13-1-1201室房屋的执行。
律师工作成果量化对比:
当事人面临的最大风险: 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吴某某不仅失去住房,已支付的57万元购房款也可能血本无归。
翟殊语律师代理后的实际结果: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房产得以完整保全,吴某某的居住权、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最终确认和保护。
为当事人保住的房产价值: 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08.96平方米,按当地市场价格估算,价值约90-100万元。
程序跨越: 从2020年首次提出异议被驳回,到2026年终获支持,翟殊语律师团队历时6年代理此案,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上诉、再审申请、再次执行异议等多个程序,最终守得云开见月明。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心得
1. 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值得法律保护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购房人生存权和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只要购房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已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其权利就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保护善意购房人的重要“防火墙”。
2. 关键证据的发现往往能扭转乾坤
本案的转折点在于翟殊语律师发现了“开发商首次登记时间和发票开具时间均晚于法院查封时间”这一关键证据。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未过户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从而满足了排除执行的最后一个要件。这告诉我们,在看似无望的案件中,深入挖掘证据、重新梳理时间线,往往能找到意想不到的突破口。
3. 坚持是维权路上最重要的品质
吴某某的维权之路从2020年开始,历经执行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败诉、上诉被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每一次失败都足以让人心灰意冷。但翟殊语律师团队始终没有放弃,而是不断寻找新的证据、新的法律路径,最终在2026年迎来了胜利。这充分说明,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坚持和不懈努力是通往成功的唯一道路。
4. 给购房人的重要提示
本案也给广大购房人敲响了警钟:购买二手房时,务必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签订合同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切勿消极等待。
本案的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翟殊语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执行异议案件中的专业实力和坚韧精神。面对长达九年的维权困局,翟殊语律师以精准的法律判断、扎实的证据挖掘和持之以恒的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保住了价值百万的房产,实现了公平正义。
翟殊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