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殊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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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无罪、不起诉】紧扣“主观故意”证据链,力挽狂澜 ——成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辩护

发布者:翟殊语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4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5-04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孙赫律师、翟殊语律师

一、 案情引入:身陷囹圄的“工具人”

2024年8月,当事人金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蒙古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情源于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王XX被骗资金中的58,000元流入了金XX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侦查机关认定,金XX在四川看到“贷款广告”后,明知对方可能从事不法活动,仍前往重庆,将个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手机、支付宝密码等悉数交由所谓“上家”操作,用于转账“跑分”,涉案流水数额巨大。面对确凿的银行流水记录和其本人的有罪供述,当事人及家属深感绝望。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黄金救援期内,其家属紧急委托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本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孙X律师、翟XX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二、 律师工作:精准辩护,步步为营

接受委托后,孙X、翟XX律师团队立即启动了高效、专业的辩护工作,其核心策略是:紧紧围绕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具有“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从证据层面击破侦查机关的指控链条。


第一阶段:第一时间介入,厘清案件本质

两位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金XX。通过详细询问,律师了解到,金XX因经营困难急需资金,轻信了网络上的“办理贷款”广告。对方以“审核资质”、“刷银行流水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和密码。金XX虽心存疑虑,但在对方“包装贷款资质”的话术诱导下,并未认识到其行为是在为犯罪活动转移赃款,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贷款”,而非“帮助转移犯罪所得”。

基于此,律师团队迅速将辩护重心确定为:当事人缺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主观故意。律师为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关键所在,坚定了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信心。


第二阶段:递交法律意见,成功阻击批捕

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短短七日期限内,孙X、翟XX律师向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明确指出:
1.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金XX的银行卡被用于流转资金,但无法证明其明确知道所流转的资金系“犯罪所得”。
2. 金XX供述的动机是“办理贷款”,这与“跑分”团伙骗取卡农的常见话术高度吻合,不能当然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3. 金XX系初犯,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无逮捕必要。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主要意见,于2024年8月29日对金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从看守所释放,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深耕,力主证据不足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的工作并未松懈。在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孙X、翟XX律师认为,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链存在根本性缺失。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正说明了证据存在疑问。

在补充侦查重报后,律师再次向检察院提交了强有力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 “明知”的推定不能成立: 现有司法解释对“明知”的推定有严格限制,如“频繁使用隐蔽上网方式”、“收取明显过高费用”等情形,本案均不存在。金XX仅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在“刷流水办贷款”的欺骗模式下,不足以单独推定其明知资金性质。
? 证据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 案件无法查清“上家”身份,无法获取“上家”指认金XX“明知”的证言,也无法查明金XX是否因此获利及获利多少。全案证据停留在客观行为层面,无法上升到主观故意层面。

两位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反复阐述“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强调在核心构成要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起诉的法律风险。

三、 案件成果:从刑拘到不起诉,彻底无罪之身


最终,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金XX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

2025年,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正式对金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针对金XX的刑事指控被彻底撤销,其法律上无罪的身份得以完全恢复,案底得以彻底消除。一起可能面临数年有期徒刑的严重刑事指控,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化于无形。

四、 案件启示与律师建议

本案是刑事辩护中“精准狙击指控要件”的典范。孙赫、翟殊语律师的辩护工作揭示了此类案件的关键:

1. 黄金救援期至关重要: 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批捕前)是辩护的黄金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了解真实情况,提出精准的不批捕意见,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被长期羁押,扭转案件态势。

2. 紧扣构成要件是核心: 刑事辩护不能泛泛而谈。本案中,律师敏锐地抓住“主观故意”这一“七寸”,始终围绕“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明知”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工作,所有法律意见和沟通都服务于击破这一要件,力道集中,效果显著。

3. 全程沟通,引导法律监督: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表达意见、引导其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专业的书面意见和有效的当面沟通,能够帮助检察官更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4. “不起诉”是彻底的胜利: 相对缓刑、定罪免处等结果,“不起诉”意味着诉讼程序在检察院阶段终结,当事人获得完全无罪的结论,是对当事人权益最彻底、最有力的维护。


  1. 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孙赫、翟殊语律师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精细的证据分析和不懈的敬业精神,在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竭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从“不批捕”到“不起诉”,我们不仅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更捍卫了其清白与尊严。我们坚信,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关乎人的自由、名誉与未来,必须以最大的专业和诚意,恪守辩护职责,维护司法正义。

翟殊语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5774751570),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5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综合
内蒙古秉听律师事务所
1150520********2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