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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篇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传播视频或照片,重罚严惩

发布者:李银涛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2人看过

甲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甲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甲某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甲某实施猥亵,并要求甲某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甲某的肖像照。

甲某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甲某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乙某向他人发送甲某涉案视频,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够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甲某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甲某的身心健康。

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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