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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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案例

发布者:张林林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4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3211230分许,在某旅社房间内,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田某洗澡期间不备,使用被害人田某手机微信向自己转账人民币一万元,后提现至其个人中国银行卡内。

2023313日,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返还被害人田某人民币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张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返还被害人部分财物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人民币一万元,本应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间处以刑罚,考虑其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返还了被害人部分财物,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结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被害人田某人民币3000元。


张林林律师于2009年参加工作,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具备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凭借着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卓政(鞍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