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
1558436476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

咨询我
09:00-21:59

北京东城1型糖尿病重疾险拒赔 | 以”未满足严重并发症条件”为由拒赔,新沃律师助力成功获赔24.2万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6-22

案例基本信息
地区:河北省沧州市(诉讼地:北京东城区)
案件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
疾病类型:1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
保险金额:20万元(另加特别关爱金4万元)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获赔24万元及豁免后续保费、退还保费3908元
代理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

01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河北沧州王女士为儿子小王投保某汇人寿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元,另含第10个保单对应日前确诊重疾给付20%特别关爱金(4万元)及保费豁免。“严重1型糖尿病”定义: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180天以上,且须满足至少两个条件——(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植入心脏起搏器;(3)足踝或以上位置单足截除手术。该条款未以加粗、变色等方式突出显示。
2023年7月,小王因1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住院,出院后持续使用胰岛素超180天,需终身依赖。申请理赔遭拒,理由为“未达到条款条件”。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未达理赔条件:小王仅出现酮症酸中毒,未满足三项附加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 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非免责条款。

  • 已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已在投保单、提示书上签字,回访中表示清楚。

  • 豁免保费时间异议:即使符合重疾标准,也应在2024年2月后确定。

03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观点

  • 附加三个并发症条件极大地限缩了理赔范围,不符合医学诊断标准和一般人认知,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 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条款未突出显示,电子投保过程中未提示投保人重点关注,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保险法》第十七条。

  • 小王已确诊1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天,符合医学标准,应获赔并豁免保费。

04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定:

  • 附加的三个并发症条件属于免责条款,极大地限缩了理赔范围,不符合医学诊断标准和一般人认知。

  • 保险公司未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该条款,未就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说明,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 小王已确诊1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天,符合理赔条件。判决:某汇人寿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4万元;豁免自2023年8月起各期保险费,并退还保险费3908元。

05 简评
本案系北京地区1型糖尿病重疾险拒赔典型案例。李晓伟律师团队成功论证“附加并发症条件”属于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当事人全额争取到24万元保险金及保费豁免。法院还明确了保险业务转让后受让方应承担保险责任,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2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61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