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运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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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判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自动离职等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具体应用

发布者:罗运鹏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综合咨询 |10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21年1月,杨某与某民办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学校小学部任老师并担任班主任,没有具体的工资标准,而是约定按照学校的薪酬计划计发工资,劳动合同中也载明已经向劳动者出示《学校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制度》、《教职工学习手册》等文件。       

学校在计发工资前会制作工资表让学校老师核对签字,且每月会提留500元的工资暂不发放。2022年1月,杨某向学校申请离职,后工作到教学期结束。然而学校在计算杨某2021年12月工资时仅为50元(杨某实际月工资5000元左右),后学校制作2022年1月工资表也扣除了部分工资。并一直称是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资计发办法合理计算出来的剩余工资(包括扣除提留工资、生源奖工资等),杨某据理力争未果,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全额支付工资。       

律师点评:在我的亲办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克扣工资、取消绩效、自动离职等行为,那么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即用人单位所依据的相关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学校能不能根据其《规章制度》、《薪酬计发办法》等的规定扣除杨某的工资。       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息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学校的《薪酬计发办法》虽然经过学校的行政会议审定,但是行政会议既不是职工代表大会也不是全体职工会,所以学校扣除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         

律师建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保证三个条件:1、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2、经民主程序制定;3、向劳动者公示。     对于第1点,实践中,劳动争议纠纷较为复杂,很多问题尚无具体规定,且法律并赋予了用人单位制作规章制度的权利,一般劳动争议较少涉及规章制度本身内容违法;对于第3点,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者入职时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已经向劳动者出示相关制度,通过邮箱发送电子资料等方式实现。所以,我们主要分析第2 点,“经民主程序制定”。      

律师认为,认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用人单位依法选任职工代表,通过制作通知、职工代表选举表、候选人名单等体现;      2、制作报告和会议纪要,详细记录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已经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了讨论和协商;      3、制作决议书、表决书等,以示表明规章制度经讨论、协商后已通过;      4、专门针对某些重大事项制作《意见征集书》等,以示已充分询问员工的意见。     另外,对于职工人数较少,方便召开职工大会的用人单位,需要参照上述程序。    所以,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参照从上述角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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