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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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新律师亲办案例之相邻权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九旬老人与儿子作为原告,起诉邻居侵占公共胡同建房,侵犯其相邻通行权及不动产权益,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协议显失公平等为由抗辩,代理律师通过举证锁定侵权事实与协议效力,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建、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维权费用,系农村相邻权纠纷的典型成功案例。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97 岁)、曲某(其子)与被告曲某某、李某系前后邻居,案涉宅基地登记在万某已故丈夫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确载明东至胡同、西至胡同,原告对该宅基地及相邻胡同享有合法使用权益。2010 年,被告获批宅基地后,在两家通行的公共胡同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未办理任何土地转用手续,严重影响原告通行及不动产权益。

2024 年,原告就此事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前拆除占用胡同的建筑,逾期不拆除则承担原告再次起诉产生的诉讼费、勘测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后被告未按期拆除,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魏书新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拆除违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勘测鉴定费 4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及诉讼费。

三、应诉难点

1.主体资格抗辩的应对难度大:被告以 案涉胡同属集体所有,原告个人无权主张权利”“未获村集体授权、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需举证证明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相邻胡同享有合法相邻权,其权益因被告侵占行为直接受损,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协议效力的争议突破难:被告主张 2024 年签订的拆除协议 显失公平,系其处于心理弱势下签署,要求撤销协议,需论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3.侵权事实的举证与认定:被告否认侵权,主张原告通行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未遭受实际损害,需通过专业测绘、现场照片等证据,精准锁定被告侵占胡同的面积及侵权事实。

4.维权费用的主张依据:原告主张的勘测鉴定费、律师费,需证明该费用系维权必要支出,且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否则面临法院不予支持的风险。

四、代理思路

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农村相邻权纠纷的特点及本案核心争议,制定夯实主体资格、锁定侵权事实、确认协议效力、主张费用承担的核心代理思路,具体操作如下:

1.举证原告合法相邻权,反驳主体不适格抗辩: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系案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对相邻胡同享有法定相邻权,被告侵占胡同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通行及不动产权益,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需村集体授权即可主张权利。

2.锁定侵权事实,证明权益受损: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侵占胡同的面积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提交现场照片、村委会调解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公共胡同内违建,影响原告通行,且未办理合法手续,侵权事实清楚。

3.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约束被告履约:向法院提交 2024 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该协议系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逾期未拆除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原告再次起诉的全部费用。

4.精准主张维权费用,明确责任承担:提交勘测鉴定费、律师费的正式票据,证明该费用系原告为确认侵权范围、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支出,且符合协议约定,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五、案情结果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及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曲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占用公共胡同的建筑(面积 61.77㎡)自费清理、恢复原状;

2.被告曲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勘测费 4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

3.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被告曲某某、李某负担。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九旬老人的相邻通行权及不动产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农村相邻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作出如下专业点评:

1.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法定相邻权,无需集体授权即可维权:农村宅基地及相邻公共胡同的使用,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原告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其相邻权因被告侵占行为直接受损,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被告以 集体所有为由否定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不成立。

2.调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法官主持下签订的拆除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以 心理弱势为由主张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明确约定了逾期拆除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期履约,应按约定承担原告的全部维权费用,体现了 契约必守的司法原则。

3.专业测绘是认定侵权范围的关键证据:在相邻权纠纷中,侵权面积、边界的精准认定是裁判核心。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的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成为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建面积的直接依据,提醒当事人在维权时注重专业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4.农村相邻纠纷应兼顾情理与法理:农村相邻权纠纷多涉及历史形成的通行、排水等问题,处理时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当地生产生活习惯。本案中,被告侵占公共胡同建房,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农村邻里相处的公序良俗,法院判令其拆除违建、恢复原状,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农村相邻关系的规范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5.维权费用可通过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鉴定费等维权费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式。本案中,双方协议的约定得到法院支持,有效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1371420********53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