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劳动者主张与纺织企业自 2009 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劳动者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律师通过举证锁定用工起始时间,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近十六年劳动关系,系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成功案例。
二、案情简介
原告自 2009 年 3 月入职被告纺织公司,从事车间前纺精梳工岗位,工资数额随工作绩效浮动,被告自 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2025 年 6 月,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保与公积金,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与仲裁请求一致。庭审中,被告认可与原告自 2013 年 8 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但对 2009 年 3 月至 2013 年 7 月的劳动关系予以否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三、应诉难点
1.入职时间举证难度大:原告主张 2009 年 3 月入职,但距起诉已近十六年,未留存书面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被告仅认可 2013 年 8 月后的劳动关系,原告需举证证明 2009 年的用工事实,举证难度较高。
2.仲裁前置程序遇阻:劳动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需在诉讼中首先完成主体资格的有效举证,否则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3.社保公积金补缴的法律适用争议:原告主张的社保公积金补缴诉求,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需明确该诉求的司法受案范围,避免因诉求主张不当导致诉讼损失。
4.工资发放凭证的关联性认定:原告提交的早期工资发放流水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发记录,未直接显示被告公司名称,需举证证明该代发记录与被告的关联性,才能作为用工事实的有效证据。
四、代理思路
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和应诉难点,制定突破仲裁不予受理障碍、多维度举证锁定入职时间、区分诉求司法受案范围的核心代理思路,具体操作如下:
1.夯实主体资格,突破仲裁前置障碍:整理原告的身份信息、工作相关证明等证据,在诉讼中首先完成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反驳仲裁委的主体不适格认定,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推进。
2.多证据链佐证,锁定 2009 年入职事实:收集原告的银行交易流水(邮政储蓄 2009 年代发记录、中国银行 2010 年起被告直接发放工资记录),形成工资发放的时间衔接证据;申请三位同岗位同事出庭作证,并提交证人的银行工资流水,与原告流水相互印证;同时提交派出所、银行出具的辅助证明,形成 “银行流水 + 证人证言 + 辅助证明” 的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 2009 年 3 月的入职事实。
3.针对被告抗辩,强化举证责任分配:针对被告仅认可 2013 年 8 月后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对职工名册、用工起始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入职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合理界定诉讼诉求,区分司法与行政范畴:针对社保公积金补缴诉求,在诉讼中明确该诉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管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做好原告诉求的法律释明,聚焦劳动关系确认的核心诉讼目标,提高诉讼效率。
五、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全部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纺织公司自2009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系行政部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10 元,全部由被告纺织公司承担。
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成功确认近十六年的劳动关系,为后续向行政部门主张社保公积金补缴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基础,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六、律师点评
魏书新律师结合本案审理结果及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司法实践,针对劳动者主张长期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专业点评:
1.劳动关系确认的核心是举证证明实际用工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唯一认定依据。本案中,原告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工资发放流水、证人证言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实际用工事实,法院据此确认劳动关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 “事实用工优先” 的裁判原则。
2.用人单位对用工信息负有法定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含用工起始时间、岗位、工资等关键信息,因此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中,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提出异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被告仅否认原告的早期入职事实,未提交任何反证,法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
3.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遇阻,劳动者可依法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劳动者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劳动者遇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切勿放弃维权,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4.社保公积金补缴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此类诉求需由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劳动者在诉讼中应明确司法与行政的管辖边界,聚焦可诉的核心诉求。
5.劳动者应注重留存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线操作工、农民工等群体,易因证据不足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等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劳动者入职后应注意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成果等证据,对于长期用工的情形,更应妥善保管历年相关凭证,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
6.长期劳动关系确认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等核心权益,本案中原告成功确认近十六年的劳动关系,不仅为社保公积金补缴提供了事实依据,若后续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也能据此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充分体现了劳动关系确认的重要性。
魏书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