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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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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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魏书新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6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住址山东省夏津县。

本律师为原告高某的代理律师。

被告:李某,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

1533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2018年5月12日,我给被告供货(涤纤维)2.1吨,单价

7300元,共计货款15330元,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货款,经过我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有证人和视频、录音证据为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李某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及律师事务所函;2、原告账本记录;3、证人侯某证明及证人证言;4、原被告通话录音、视频,并提交光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申请的证人证言等均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欠货款1533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6月16日原告还曾与证人侯某一起前往被告家中催要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其账本记录、双方的通话录音,并申请证人侯某出庭作证,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33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货款15330元。

魏书新律师,从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四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夏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5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