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签 #劳动争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 #茂名劳动律师 #社保公积金补缴维权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起诉
承办律师:黄亮
执业机构: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案件案号:(2025) 粤 0902 民初 xxxxx 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范某某 2019 年入职被告集团,2023 年 10 月被委派至茂名XXXX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设计部机电主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6 年 10 月。
2025 年 9 月 28 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签署书面《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明确约定:
劳动关系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终止;
公司支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6.5 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 163681.08 元;
公司应结清全部未付劳动报酬、福利至 2025 年 10 月 1 日。
原告按协议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被告长期拖延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存在两项欠付事实:
拖欠 2025 年 1-3 月岗位工资、1-3 月住房补贴;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9 月,长期未依法为原告缴纳五险及住房公积金,每月工资中已扣除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但单位未完成代缴。
原告先行向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双方已签订解除协议、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两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委托黄亮律师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公司支付约定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 163681.08 元;
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岗位工资 35868.8 元、住房补贴 9600 元;
判令公司补缴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9 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办案思路
(一)固定核心书面协议证据,锁定公司付款义务
完整调取劳动合同、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两份文件均加盖公司主体信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直接证明公司自愿承担补偿金、代通知金的付款义务,不存在争议空间。
(二)梳理薪资发放流水,核算准确欠付工资金额
整理工资条、银行发放流水、房补发放记录,区分已发放与未发放月份,庭审中与被告逐一核对账目,最终双方共同确认:仅欠付 2025 年 1-3 月工资 32188.92 元、1-3 月住房补贴 4800 元,其余月份薪资、补贴已结清。
(三)区分两类诉求的维权路径
工资、住房补贴、解除补偿金、代通知金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法院可直接判决支付;
社保、公积金补缴属于行政征缴职责,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庭审中同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后续向税务、公积金中心投诉处理。
(四)法律依据支撑全部薪资类诉求
援引《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解除时需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岗位补贴、住房福利,逾期不付属于违约。
三、案件争议焦点
焦点 1:双方签署的解除补偿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公司是否应当按约付款?
法院认定:《协议书》、解除通知由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付款义务。被告当庭对欠付补偿金、代通知金金额无异议,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焦点 2:拖欠工资、住房补贴金额如何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当庭对账,被告认可 1-3 月工资、季度住房补贴未发放,其余月份薪资、房补已结清,法院以双方共同确认金额作为判决依据,驳回原告超出对账金额的诉讼请求。
焦点 3:劳动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补缴社保、公积金,法院能否处理?
裁判要点: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社保、公积金征缴、补缴属于社保征收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管理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项诉求予以驳回,告知劳动者通过行政渠道投诉维权。
四、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茂名XXXX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163681.08 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 2025 年 1-3 月拖欠工资 32188.92 元、住房补贴 4800 元;
驳回原告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 元、保全费 1520 元,合计 152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报酬劳动者可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保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补缴由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处理。
六、律师案件实务评析
1、协商离职书面协议是维权关键证据
员工与公司谈妥离职补偿,务必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补偿金金额、付款期限、未结清工资、补贴明细。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本案原告持有完整书面协议,是快速胜诉的核心。
2、住房补贴、季度福利属于劳动报酬,离职时应当一次性结清
住房补贴、餐补、季度绩效等固定发放福利,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不能以 “公司制度延后发放” 为由拖欠,劳动关系解除当日单位应当全部结清。
3、约定代通知金合法有效,法院予以保护
双方协商解除时,自愿约定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属于双方自由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照协议金额全额支持。
4、社保公积金补缴,不能直接起诉法院
很多劳动者存在误区:公司不缴社保、公积金直接去法院起诉。根据最高法司法观点,补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正确维权方式: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向当地税务局社保窗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单位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只有因单位未缴社保造成医疗费、养老金损失,才能起诉主张赔偿。
5、仲裁不予受理不影响起诉维权
劳动仲裁委以各种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独立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受仲裁不予受理结论约束。
七、同类劳动纠纷当事人维权指引
协商离职时,书面协议写明:解除时间、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拖欠工资、补贴金额、付款日期、逾期违约责任;保留协议原件;
日常保存工资流水、工资条、住房补贴发放记录、考勤、工作沟通记录;
公司拖欠补偿金、工资、补贴,先协商,协商不成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对裁决不服,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公司长期不缴纳社保公积金:分两条线维权,薪资补偿走仲裁 / 诉讼,补缴向行政部门投诉;
胜诉后公司不按时付款,在判决生效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冻结公司账户、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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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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