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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分析——兼论科技企业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认定困境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及背景

被告人韩某,男,37岁,计算机专业硕士,曾任A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首席算法工程师,在职期间主导开发公司工业振动传感器核心信号处理算法,工作年限七年。

A科技系深圳龙华区一家工业物联网企业,主营工业级传感器产品,持有多项发明专利,2021年完成B轮融资,估值约15亿元,核心竞争力集中于振动信号处理算法。

B科技系注册于广东东莞、实际运营于深圳的同类企业,与A科技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二)案件经过

2023年4月,韩某以个人发展为由向A科技提交辞职申请,办理交接后正式离职。2023年7月,韩某入职B科技,担任高级算法工程师。同年9月,B科技在某行业展会发布新款工业振动传感器,公开宣传其信号处理精度已达到行业头部水平,产品定价较A科技同类产品低约30%。

A科技技术团队对B科技展会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后,认为其核心算法与A科技内部技术方案高度吻合,遂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

警方立案后,对韩某实施刑事拘留,并对其个人电子设备依法进行技术取证。取证结果显示:其个人笔记本电脑内存有A科技内部代码仓库的完整克隆,系统日志显示打包操作发生于其离职前三天凌晨;一块个人移动硬盘内存有公司完整技术文档,含尚未对外发布的第三版算法迭代文件;其个人邮箱于离职前两周,向一外部邮件地址分批发送多份加密压缩文件,经技术溯源,该邮箱归属于B科技技术总监张某的私人账户。

2024年6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韩某提起公诉,认定涉案技术文件系A科技商业秘密,韩某以复制、传输方式窃取后披露给B科技,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3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三)辩护人介入

韩某家属委托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被告人,调取全案证据材料,并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及技术鉴定机构对涉案证据展开专项分析。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于以下三个核心问题:

焦点一: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焦点二:权利人损失金额的司法鉴定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准确性

焦点三: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情节的适用

三、法律分析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三项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三项要件缺一,均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亦随之不成立。

公诉方对秘密性与价值性的举证相对充分——涉案算法未见于公开文献,公司以此完成融资并形成产品竞争力,商业价值明确。

辩护人孙峥律师重点攻击保密性要件。经调取A科技全套保密制度文件,辩护方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签署于2016年,使用通用法务模板,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仅作原则性描述,未对具体技术文件进行密级分类或列举;第二,公司内部代码仓库采用统一账号管理,技术部门所有人员,包括实习生及非核心岗位员工,均具有代码仓库的完整读取权限,未设置差异化访问控制;第三,公司对涉案算法文件未实施加密存储,亦未建立文件外发审批机制。

辩护方据此主张: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与技术的商业价值相匹配。权利人将估值逾亿元的核心算法置于无差异化权限管理的内部系统中,未采取与其价值相称的技术性和管理性保密手段,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密性要件的要求,涉案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存在根本性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亦明确,对保密措施"合理性"的判断,应综合考量保密措施与技术价值的对应程度。辩护意见引用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该方向的论证。

(二)关于损失金额的鉴定合法性

公诉方采信的损失鉴定报告,由权利人A科技单方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方法采用"合理许可使用费"法,以涉案算法市场估值为基数进行折算,最终认定损失金额3600万元。

辩护人孙峥律师对该鉴定报告提出三项异议:

其一,委托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刑事司法鉴定须符合中立性要求,权利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报告,鉴定人与委托方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程序合法性存疑。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应依职权委托鉴定,或经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而非直接采信单方鉴定结论。

其二,鉴定人员资质问题。鉴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说明显示,参与本项鉴定的人员均为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背景,无人具备工业传感器或信号处理领域的技术资质,就专业技术价值所作判断的可靠性存在疑问。

其三,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鉴定报告以B科技涉案产品的全部市场收益为基础计算权利人损失,但B科技产品并非涉案算法的简单复制,经独立技术鉴定,其部分功能模块系自主开发。将B科技产品的全部商业成果归因于涉案技术,因果链条存在明显断裂。

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提交独立鉴定报告,综合剔除非涉案技术贡献后,认定实际损失约1100万元。

(三)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系故意犯罪,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涉案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仍故意实施侵犯行为。

韩某在庭审陈述中承认实施了代码复制和文件发送行为,但表示其主观认知是:自己长期深度参与该算法的开发,认为相关代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人创作属性,离职时未将该行为界定为"侵权"。

辩护人指出,上述陈述不能直接等同于主观无故意,但可作为认定主观恶性程度时的参考依据。韩某的行为背景系利益分配矛盾——七年间参与创造估值逾亿元的技术成果,个人期权回报不足80万元,离职系情绪驱动下的冲动性决定,而非有预谋的商业间谍行为。此类主观状态与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实施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本质差异,量刑时应予以区分适用。

四、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就三项争议分别作出判断:

关于商业秘密认定,法院认为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虽存在管理漏洞,但涉案算法整体上仍符合秘密性与价值性要求,保密措施瑕疵不影响商业秘密的认定,辩护意见该部分未获采纳。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的意见,依职权启动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为1200万元,较原鉴定结论缩减约三分之二。

关于量刑,法院综合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等从轻情节,判决:韩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B科技涉案技术总监张某被另案追诉,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

五、案件评析

(一)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是权利人的第一道门槛

本案暴露了科技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的普遍短板:重视技术研发,轻视制度建设。保密协议签一次便束之高阁,代码仓库权限设置从未复盘,核心技术文件与普通工作文件混同管理。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在"保密性"要件上往往捉襟见肘。企业应当建立与技术价值相匹配的分级保密制度,定期更新保密范围,并留存完整的制度执行记录。

(二)刑事司法鉴定的中立性须从程序源头保障

公诉方采信权利人单方委托鉴定报告,是本案的重大程序瑕疵。最终损失认定被压缩至1200万元,与原报告相差逾2400万元,直接决定了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涉及财产数额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工作不可忽视的切入点。

(三)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缺位是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韩某案的起点,并非道德败坏,而是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类似情形在科技企业中并不罕见——核心技术人员创造了绝大部分商业价值,却长期处于期权条款模糊、兑现周期漫长的状态。离职后的技术流失,很多时候是这种矛盾的延迟显现。从风险管理角度,企业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应启动完整的技术审计与权限回收程序,而非等到案发后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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