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钦州市某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无施工资质,挂靠本地建筑工程公司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外墙抹灰工程又转包给包工头肖某和陈某组织人员施工。2010 年,受二人雇佣的务工人员苏某在 17 楼开展外墙作业时坠落,身受重伤,构成三级伤残,达到完全护理依赖。伤者苏某最初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被驳回诉求,上诉后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阶段伤者苏某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将案由调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五名被告主张共计一百余万元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办案策略与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麻强接受伤者委托后,调整诉讼思路。最初尝试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二倍工资、欠付工资;在案件发回重审后,顺应程序变化变更法律关系,放弃劳动关系主张,转而按照提供劳务受害侵权责任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代理律师收集事故证明、医院诊疗材料、伤残鉴定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居住相关证明、费用票据等多组证据,围绕受伤事实、伤残等级、损失项目、被扶养人情况、工程转包挂靠事实完成举证,多次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推动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与完全护理依赖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伤者与两名实际施工人肖某和陈某成立雇佣关系。案涉开发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行为,被挂靠的建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二者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苏某高空作业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行承担 30% 责任;雇主肖某和陈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核算全部损失合计 874822 元,扣减开发企业已经垫付的 188780 元医疗费后,判决肖某和陈某还需赔付 42万余 元;开发企业、被挂靠建筑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建筑工程领域挂靠、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受伤,实际雇主、违法发包、出借资质的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受害案件,可根据证据情况灵活选择维权路径,劳动关系行不通时,及时切换侵权劳务损害赔偿路径,更利于拿到赔偿。
劳务作业人员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会按过错比例自行分担部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