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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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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您知道吗?

发布者:马菊镁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80人看过

引言: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特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该婚姻归于无效。依据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无交婚姻及可撤销婚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救济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

2、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

救济方式: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权益:

1、法律效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分割: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仍具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4、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由马菊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华律建议您联系专业律师本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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