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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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推广涉刑:汪国辉律师谈线上兼职刑事风险

作者:汪国辉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8-15

近几年,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众多的线上兼职工作,不少人想利用工作之余的碎片化时间做线上推广类兼职,但这类兼职背后,可能关联隐蔽性极强的网络赌博活动,一旦涉足便可能成为开设赌场罪共犯,汪国辉律师提醒大家,线上兼职需谨慎筛选,勿粗心大意陷入刑事案件。

一、涉赌线上推广有多危险?

如今,开设赌场并非像大众固有印象中的那样:麻将馆连接着地下赌场、满天飞的钞票、混乱的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涉及的开设赌场案愈加频发,很多人不了解网络赌博平台的形式,误以为自己所做的线上推广兼职只是给游戏网站引流,和犯罪搭不上边;也有人了解到了平台的实际盈利方式后,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参与赌博,单纯的拉客行为就不会涉及犯罪。这两种想法,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都不会得到司法层面的认可。依照刑法中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皆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具体案件中,办案机关会结合推广覆盖范围,参赌人员规模,累计赌资,行为人在整条链条里起到的作用进行综合判断。就算是兼职收入不多,如果持续引流、吸引较多人员参与,依旧可能会被追诉。

二、别心存侥幸,网赌链条里所有人都会被追查

很多人很难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单纯觉得只是帮忙干活。在某地法院发布的案例中,两名被告因为急于还清欠债,运营了一个赌博平台,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多,他们开始通过线上推广、招代理、建微信群等方式吸引玩家。殷某某成为平台代理之后负责管理微信群,将参赌人员的资金在平台下注,从中赚取提成。赵某东原本只是群里的玩家,看到有利可图,也注册账号成为代理,同样组建微信群赚抽成,两人还找到赵某敏,安排她在微信群发送开奖信息,薪酬定期结算。哪怕已经深入参与的赌博平台的链条运营,几个当事人还觉得自己只是在兼职,因为平台老板不是我,钱也都投注了,所以犯罪就与我无关了。可是现实案件中,尤其现在很多网络赌博案,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恰恰是刚才那些做推广做代理,组织玩家、带新玩家的。因为这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大多从赌博平台后台数据展开。平台留存的代理账号、上下级关系、充值记录、佣金流水都是线索,尤其是资金往来,层层追溯下来,所有参与推广引流的人员都会被排查。像殷某某、赵某东这类发展玩家、组建社群帮投注拿提成的,还有赵某敏这种长期提供辅助服务赚钱的人员,都会被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三、辩护突破口

对于这类案件,汪律师有三个辩护突破口:认定从犯、涉案金额、证据缺陷。多数兼职推广人员只是底层参与者,听从平台管理者安排,没有自主决定平台的权限,可以争取认定从犯,争取量刑下调;在核查资金阶段,一定要检查是否所有流水都是赌资,要看有没有资金被重复计算,剔除和赌博无关的资金往来同时可以审视全案证据完整性,核对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有无瑕疵主观认知也可以作为延伸辩护方向,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确实没有识别平台属于赌博网站的能力可以结合全部客观行为进行证据检索和辩护

四、做好背调,远离风险

现在很多网络赌博平台会将自己包装成普通游戏平台,一些年轻人找兼职时往往会放松警惕,不去调查网站的实际运营和获利方式,陷入危险而不自知。所以汪律师想提醒大家一句,找兼职一定要深入了解工作平台,警惕所有要求私下转发链接的行为,保护自身安全。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6-1-286-001,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免责说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委托建议,请结合自身情况审慎决策。

汪国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深耕沈阳及辽宁全域刑辩实务,主攻开设赌场、网络赌博、毒品犯罪等刑事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20102256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12101202010225606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