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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作者:马赛男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在上海处理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是核心争议点。要搞清楚“哪些要分,哪些不能分”,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本文依据《民法典》为您解析。


?? 夫妻共同财产 vs. 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原则上均分: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稿费、专利费);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公积金、养老金等)。
  • 夫妻个人财产:指下列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 常见财产类型认定

  1. 房产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登记方,但需对另一方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购房:需结合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及有无明确赠与约定综合判断。
  2. 存款、理财与股票 婚后收入:工资、奖金等存入的银行账户、购买的理财、基金等,通常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存款:本金一般属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3. 公司股权与投资收益 婚后一方取得的股权,其本身及分红等收益,通常按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可能涉及评估作价、折算价款或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 债权债务 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另立规矩”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注意: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在离婚诉讼中,这份书面约定是法院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


?? 专业建议:让律师为您厘清财产

财产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极为复杂,尤其涉及房产、股权、大额存款时,一个细节可能决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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