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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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王天君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主要适用于雇佣方与被雇佣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提供劳务方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为雇佣方的利益所受伤害,需由雇佣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方主张权利时,最关键的问题首先应固定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时是在雇佣方工作及工种,因为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提供劳务方应承担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其次就是责任的划分,提供劳务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若存在重大过失则需要适当的减轻雇佣方的责任。最后就是保存好发放工资的证据,一方面为了方便计算误工费,另一方面便于证明在此处工作。

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害的劳动者,在出院后应及时的开具休息诊断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左右就可以做伤残鉴定了。


王天君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破产清算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4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