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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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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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发布者:王天君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1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的当事人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按照劳动合同纠纷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赔偿,最终经法院释明,原告撤诉。在此提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不符合劳动法中所规定的主体要求。

王天君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破产清算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4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