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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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合肥优秀合同诈骗罪律师李先民: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别

作者:李先民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8-16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区别决定了案件性质的不同。在复杂多变的企业经营实践中,因市场环境变化、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货款出现暂时拖欠、合作项目中途失败或投资发生亏损等情况并不少见。这些现象往往是商业风险的体现,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法律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当然地、草率地推定合同相对方构成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罪。

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判断路径截然不同,必须严格回归到刑法构成要件的核心,即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这两项要素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涉合同经济犯罪,其犯罪行为通常系统地、持续地发生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的实际履行过程之中。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自始或在过程中产生了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并为了掩盖这一真实意图、实现非法占有,采取了多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手段。

具体方式表现为: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来签订合同,以此隐瞒自己真实、无信用的交易主体身份;以虚假的担保文件或虚构高价值的担保物来骗取信任,为不真实的履约能力作背书;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投资项目或隐瞒自身实际上不具备任何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与资源的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判断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究竟属于民事范畴的违约纠纷,还是已经构成了刑事性质的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核心审查焦点,即首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判断环节,就在于必须精准识别和确认:行为人在其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最终签署合同的那个关键时间节点上,其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已经明确地、确定不移地形成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这一主观目的的认定,是穿透合同形式、触及犯罪本质的基石。

李先民律师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合同真实性、履约行为、资金用途、项目背景、沟通记录、付款节点和纠纷发生过程。如果行为人有真实履约意愿和部分履约行为,只是因经营困难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案件可能更接近民事纠纷。

相反,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虚构项目,收款后迅速转移资金、逃匿、拒绝沟通,或者将款项用于与合同无关的个人消费,则刑事风险会明显增加。

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刑事律师需要同时理解合同关系、交易习惯和刑事证明标准,避免将商业失败简单刑事化,也避免忽视真实诈骗行为。

律师简介: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长期专注合肥及安徽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类案、网络犯罪、涉税犯罪、毒品犯罪、交通肇事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案件。承办大量重大疑难案件,累积千余件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专注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刑民交叉及高频刑案辩护,重点办理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涉黑涉恶案件、虚开、非法经营、帮信、掩隐、盗窃、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擅长从证据、金额、定性、主从犯及量刑情节中寻找辩护空间。

李先民律师,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前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长期专注合肥及安徽地区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25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1340120********25 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