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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案例之故意伤害罪辩护,缓刑

发布者: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85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5月的某天,Y先生在家门口看到H先生用镰刀割其家种植的“刺仔草”,H先生发生口角,后双方打架H先生受伤。H先生所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Y先生也因此在2025年6月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泽强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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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部分判决书内容】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粤xx刑初xx

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Y先生,男。因本案于2025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月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泽强,广东国晖(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宁市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Y先生及其辩护人陈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被告人Y先生在家门口看到被害人H先生用镰刀割其家种植的“刺仔草”,而与H先生发生口角,后用手搂住H先生的脖子并将H先生绊倒在地上,接着用膝盖压住H先生的肋部,致H先生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H先生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6月,经民警电话通知,Y先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事后双方达成调解,Y先生赔偿H先生2万元,并取得H先生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申请书、鉴定书、证明、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先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Y先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Y先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Y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Y先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情景诱因和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诚恳,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从宽情节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Y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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