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了供应合同,由原告供应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双方合同约定了供应地点、单价、违约责任等。后因四川省XX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原告故诉至法院。原告诉至法院后,由于本案涉及标的较大,付款周期较长,利息计算较为复杂,故法院共组织3次开庭,1次询问,最后三方经调解结案,调解结案标的为原告诉请的标的。
本案争议焦点:1、二被告是否存在迟延支付款项的行为。2、利息计算方式。律师策略: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调解结案的原因在于:1.原告提供了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供货量;2.被告委托律师在庭审中对企图用相关专业名词混淆供应量,经原告向法庭解释专业名词含义后,法院驳回其该项答辩意见;3. 原告在诉讼阶段成功保全被告账户。
案件结果: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按照原告诉讼请求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原告同意放弃部分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标的较大,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律师介入后,首先提出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账户。其次组织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原告诉请。最后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企图用专业名词混淆供应量,原告出于对道路施工行业的了解,直接向法院解释该名词含义,导致被告答辩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