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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以次充好,型号欺诈,金华中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65人看过

作者-方达 

 

2018年2月份的时候,徐先生找到我咨询汽车经销商涉嫌欺诈是否可以退一赔三。原来义乌的一家二手车经销商将一辆低配jeep牌自由光车型虚构为高配版jeep自由光,价款19.4万元。事后,徐先生在开车前往4s店保养时发现异常。我分析案情后感觉汽车经销商存在主观欺诈,退一赔三概率较高。

 

徐先生委托我后,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法官一开始坚持调解,对方给出的方案是退车+5万赔偿款。法官先后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都是劝我们调解,称判决并不一定对我们有利。我们坚持不同意,后来增加至10万元赔偿款。我和徐先生先生商量后,仍然坚持不同意调解。我分析,法官这样坚持调解,说明法官基于某种原因心里是不愿意支持退一赔三。但本案证据是充足的,但也属于可判支持也可不判的案件,全在法官自由裁量。怎么才能让法官支持呢?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我决定改变策略,不再反复强调证据,改从打动激发法官的正义感入手,让法官感觉本案可以起到一个标杆性判例。因为在这份判决之前,浙江省尚未有一份二手车型号欺诈判决案例。

 

因此,在最后一次和法官的通话中,我着重强调了本案所能起到的社会效果,以及本案判决可能对净化二手车市场的作用。果然,法官听了我一番发言后,态度发生了变化,没有再坚持调解。

 

2018年5月30日,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退一赔三,被告赔偿近60万元。随后,被告提起上诉,这是我们意料之中的事,但令人惊讶的事是,被告同时提交了一份合同书作为新证据,但经过当事人辨认,不是本人签字,初步判断系伪造。不敢想象,车商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能如此作为,此前为了逃避责任,车商还在诉讼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并提供了2份不同金额的汽车销售发票。在这场诉讼攻坚战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4日开庭审理,同年9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作为一个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也感到些许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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