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原位于扎别去天潼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儿媳姜某作为代表与动迁单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共分的4套房产,儿媳一家独占3套,剩余一套因老太年事已高,想留给女儿章某,但因为章某不属于安置人口,无法直接登记。因此,约定先由儿媳姜某代名持有,登记在儿媳名下,待房屋能够过户时再行过户至女儿章某名下,女儿章某一直尽心赡养老太,颇得老太欢喜。至2018年6月,此事房屋已可以过户,但此时房价已经大涨200余万,儿媳姜某反悔,辩称房屋系自己所有,老太为老年生活有所着落,无奈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权。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老太后,儿媳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儿媳姜某上诉辩称,房屋一直登记在其名下,实际上房屋系儿媳赠与给老太的,现在赠与没有完成,根据合同法规定,儿媳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因此房屋不应该归老太所有。针对儿媳这一抗辩,方律师向法院说明了情况,当初动迁共获4套房产,儿媳一家独获3套,如果像儿媳所说,老太岂非没有获得动迁利益?不符合常理,而且,房产虽然登记在儿媳名下,但是一直由老太女儿章某管理,购房款亦是老太所出,因此儿媳姜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
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儿媳姜某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判决老太保房成功,驳回儿媳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