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徐某与浙江省义乌市某汽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购买精锐型汽车型号一辆,车辆无泡水等重大事故,价款20万。协议签订后,徐某提车,在使用过程中,徐某发现该型号汽车实际为豪华型汽车,价款相差约6万。徐某随即和公司协商解决方案,公司拒不承认且拒绝赔偿,徐某委托本律师后,起诉至法院。
汽车公司抗辩
1、汽车公司不知晓汽车具体型号;2、汽车系公司从个人张某处购买,汽车公司不是卖方,只是居间方;3、汽车公司没有故意欺诈的主观故意。综上,汽车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方律师分析
汽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主体,抗辩其不知晓所销售汽车型号配置,不符合常理。且汽车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涉案汽车的具体型号,采取虚构高版本型号,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赚取利润,以次充好,使得徐某陷入认识错误,作出购买决定。汽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后果,即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0日,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汽车公司赔偿徐某60万余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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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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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汽车配置,法院判决汽车公司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