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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鸣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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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74人看过
父亲替儿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涉及到表见代理的问题。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根据父子这种密切关系,并代为出具欠条的行为,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出具欠条的父亲有代理权。此时,如果儿子也知情并未作明确否认的话,应视为已同意。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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