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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某公司破产管理人拒不认定职工职权,职工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职工胜诉!

发布者:苟静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0525日,201495日,被告xx公司以其负债数额巨大,现已资不抵债为由,向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41119日,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xx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xx公司管理人。2018720日,原告何xx就其从20138月至20153月(共计19个月)在xx公司的工资中进行债权申报。2019121日,xx公司管理人向原告何xx出具《通知书》,告知其申报的债权经再次核查后债权不成立。2019215日,原告何xx诉至xx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何xxxx公司处享有债权xx元。

庭审中,原告何xx与被告xx公司为证明各自主张分别举证提供了胜峰公司部分月份的工资表。被告xx公司举证提供了经财务入账的20138月至201412月的工资表。在20138月至20141月、20143月至20144月的工资表中有何xx的名字,工资载明为3500元,工资领款人盖章处空白无签名或签章。

 

案件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就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记录、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控制的证据材料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 xx公司举示的财务入账凭证、工资表可充分证明何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法院认为:

由于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公司是否欠付原告何xx20138月至201412月的劳务费。由于双方举证提供的工资表存在差异,本院认为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系该公司财务入账的工资表,且相对何xx提供的工资表较为完善,能客观反映工资发放情况,故对xx公司举证的工资表予以采信。该工资表显示,20138月至20141月、20143月至20144月的工资表中载有何xx的名字,但领款人盖章处无人签字。因此,本院认为xx公司在20138月至201412月期间尚欠何xx20138月至20141月、20143月至20144月的劳务费28000元(3500/*8个月)。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何xxxx公司处享有劳务费债权28000元。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何定权在被告xx公司处享有劳务费债权28000元;

 

律师提示:

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工往往处于弱势。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职工应尽能收集能证明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凭证、工服、工卡等,以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若权益已受到单位不合理侵害,则应及时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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