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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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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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起诉主张房屋资金占用费,法院:因出租人未及时配合承租人收房减少房屋占用损失,改判部分不予支持!

发布者:苟静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5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承租人房屋占用费产生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为:出租人决意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租赁合同纠纷时,通常应当对案涉房屋的现状进行查看。若承租人已经搬离案涉房屋,出租人应及时接收,避免损失扩大。因此,足以证明在人民法院立案时,承租人已未占用案涉房屋。因此,关于承租人搬离房屋后的房屋占用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为保障承租人利益,减少日后争议,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可自行收回房屋,以及出租人配合承租人交房的具体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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