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轻判
审理法院: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被告人黄某与同案叶某、谢某因欠高利贷,三人商量后决定抢劫,2010年10月17日,三人骑摩托车在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共实施抢劫行为三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1126元。抢劫后被告人黄某某自首,之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逃跑。
【办案经过】
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到本律师后,律师与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告知其可能面临到法律后果和可能被判处到刑期,并建议其自首,被告人听从了律师到建议去投案自首。被告人被羁押后,辩护人积极与各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赔偿谅解事宜,最终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且经过分析卷宗,对本案被告人对参与程度方面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3次及以上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通过自首、获取被害人的谅解,详细阐述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参与程度轻等各方面从轻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成功帮助被告人轻判。
【案例评析】
自首在刑事案件中是一个重要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刑事案件嫌疑人或家属应该尽早委托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沟通后续案件流程,对案件后续走向及量刑幅度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