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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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作者:周建珍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6次举报
2022-10-26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以下不同:1、与要约的关系不同。要约人是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是接收要约的人;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仅是作出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后,合同成立。

一、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什么不同

1、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具体的合同条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条件约束。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回、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周建珍,女,江西德安人,毕业于南昌大学,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被评为九江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优秀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九江
  • 执业单位: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420********4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
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
1360420********42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