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赔偿金、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店长职责、程序正义、证据不足、二审维持原判、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1999年入职某连锁超市公司,已工作超过20年。2020年5月,超市公司以当事人存在6项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委托四川国参律师事务所袁艳萍律师提起诉讼。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三、律师代理思路
袁艳萍律师团队对6项违纪指控逐一质证:未申报妻子租赁商铺不构成违纪;未参与盘点系按通知开会程序不当;指使虚报库存证据不足;审核报销金额未达标准处罚不当;报销流程问题处罚过重;待核查事项缺乏依据。同时指出:解除通知中未列明的事由事后不能作为合法解除的依据。
四、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7,866元。
五、对当事人的启示
保存关键证据。关注解除通知内容。及时维权。对用人单位的警示: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袁艳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