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村民于2022年签订15年期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于物流办公,年租金按地块情况分标准计付。因承租人拖欠2023、2024年度租金共计4.14万元,村集体多次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由承租人承担诉讼费。承租人应诉后提出合同无效抗辩,主张案涉土地性质为林地,村集体隐瞒用途违规出租,且未履行道路通行保障义务导致其无法实际使用土地,同时提出退还已缴费用、赔偿损失的反诉主张。
办案策略与过程
冯建华律师接受村集体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双轨抗辩策略:一是围绕合同履行事实抗辩,举证证明承租人签约时已知晓地块无通行道路的现状,且自愿接受租金优惠条款,其未实际使用土地属于自担商业风险,无权主张退还已缴费用;二是针对合同效力抗辩,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核实土地性质,同时梳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法律要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承租人应当对合同无效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庭审过程中,冯建华律师紧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承租人提交的土地性质截图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同时举证证明承租人已付租金属于土地占用对价,其主张的垫付费用、建设损失均无合同依据及支付凭证支撑,逐一推翻对方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均无法证明案涉土地签订合同前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案涉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同时认定承租人知晓地块道路现状,无权主张返还已付租金及赔偿损失,其主张的1万元补偿款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最终判决:1. 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 驳回原告村集体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启示
本案凸显了集体土地流转合规性的重要性:一方面村集体出租土地前应当核实土地性质,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集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商事主体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动核实土地规划用途及审批手续,对地块现状、配套条件等核心条款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产生履约纠纷。同时案件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任何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违约赔偿等诉求,均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撑,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