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二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赠与方式转给我方当事人,认为该处分行为无效,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高额款项,由此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
原告举证被告二多年间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向我方当事人转账,并主张部分购车、租房、现金取款亦为对我方当事人的赠与,诉请返还合计超 156 万元。
我方抗辩:案涉款项并非赠与,而是民间借贷,且我方当事人已在诉讼前后,通过自有资金、基金赎回、亲友周转等方式,向被告二还清全部款项,提交完整还款流水佐证。
法院审理:未认定原告主张的购车、租房、现金取款等款项为赠与;扣除我方当事人已还款金额,核定未清偿赠与金额。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二单方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部分无效。
判决我方当事人返还原告192215.26 元,驳回原告其余高额返还请求。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大部分,我方当事人承担小部分。
蒋晓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