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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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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斌|时间:2018年07月16日|9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存在建设施工关系,经结算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原审被告户籍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而原审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为鄄城县XX驾校,一审法院审理后,未查明地址,作出判决。
本律师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有提交被告准确地址的义务,如不能提供,案件不能进行实质审理,故提起上诉。
判决: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意见,认为案件程序错误,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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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规则,必须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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