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的纠纷,本律师所代理的原告购买了被告西安大明宫**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西安大明宫**广场2-103**号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247.17平方米,总价款2542385元;并约定原告应在签订认购协议时交纳定金5万元,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在2012年11月30日前,持认购协议、定金收据、签订合同资料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资料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并向被告交纳约定的全部款项。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定金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据。认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1月31日向原告分别出具50万元、222385元收款收据,共收取原告房款7222385元。于2017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寄送“致函”一份,称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且不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原告收函后与被告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诸法院。经过本律师团队认真研判,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做了充分的开庭准备,最终完成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2018年正处于西安市商品房价格快速增长,商品房买卖纠纷日益增多的时期,其判决极具有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