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安庆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兵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兵,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王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7日7点左右,被告人孙某在家中一个人吃早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的北京二锅头牌白酒,酒后在家休息。当日13时许,孙某一个人在家吃午饭时又喝了半瓶青岛牌啤酒。下午16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宿松县一家卖电器的商店换冰箱门,行驶至孚玉东站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王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7日7点左右,被告人孙某在家中一个人吃早饭时喝了二两左右的北京二锅头牌白酒,酒后在家休息。当日13时许,孙某一个人在家吃午饭时又喝了半瓶青岛牌啤酒。下午16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去宿松县一家卖电器的商店换冰箱门,行驶至孚玉东站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是被告人孙某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当事人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宿松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兵律师,中级律师,民革党员,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严谨负责、业务能力突出。个人曾多次主办涉案千万元的重大民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1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