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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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路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者:肖石荣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经济仲裁 |1176人看过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6年11月4日,当天为大雾天气,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某公路桥梁处发生事故,致使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事发时该桥梁由某公路养护公司发包给无资质的曹某进行维护施工。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事故发生时为大雾天气,能见度较低,事发路段正在施工中。虽然曹某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靠近事发地点不同地段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但其所设警示标志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标准。况且针对当天异常天气状况,应当安排专人值班、指挥及采取有效的监测和巡查措施。因此,曹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处曹某承担1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另因某公路养护公司将事故路段的桥梁维修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曹某,曹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公路养护公司对曹某的施工活动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其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路面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发包方也应当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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