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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的五个认定标准

发布者:旦正措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9945人看过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非法放贷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

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事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资金安全及公共利益,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二、经常性。

即以2年为界限,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三、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包括个人和单位。


四、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月息3分。


五、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以上/违法所得累计80万以上/非法放贷对象50人以上;


2.单位: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以上/违法所得累计400万以上/非法放贷对象150人以上;

附:2可以对应1记忆,即单位非法放贷、违法所得数为个人的5倍,人数为个人的3倍


3.后果严重:包括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


情节特别严重以上述1、2项情节为基数乘以5倍计算,第3项情节除外,对于第3项只是规定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而未规定明确人数。



总结记忆:2年以内在10次以上、实际月利率3分以上、向不特定的对象、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且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行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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