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它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判断标准: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关于虚假诉讼: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第三人签字的: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退订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关于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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