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在处分财产时不附加任何的义务,也可以在遗嘱中要求遗嘱受益人按照其指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当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可以通过放弃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履行该义务。
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想要取得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时,遗嘱并不当然失去效力。此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请求取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请求由自己代替被取消权利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地位,由自己接受相应的遗产并履行对应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