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周晓玲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周晓玲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77人看过
当合同条款内容没有约定时,而合同其中一方运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说明或解释如果能够得到采信,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属于交易地域内的常住人口,则当地交易习惯不能适用;(2)由提出交易习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义务,证明双方存在交易习惯;(3)交易习惯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