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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劳动者权益分析

发布者:刘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491人看过


2020年1月30日晚,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针对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中工资待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对其逐条解读如下:

问题1.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解读: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企业,2月9日前不得开工。若确属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企业,1月31日至2月2日,应根据休息日的规定日后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问题2.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解读:疫情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目前停工、停产的时间为2月3日-2月9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对于部分企业存在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员工的实际工资不一致的,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约定的工资表应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基本一致。因此,若不一致,应以实际工资中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为准。但是,高温津贴等法定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等福利待遇,加班工资等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可以予以排除。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特别提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仅有以下四类: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行业(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

(4)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若企业无法确定自身是否属于上述四类企业,可以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

企业若私自提前复工,可能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据了解,1月31日,顺德大良、勒流均有企业私自复工,相关政府检查部门立马停电查封企业。

(2)民事责任

有员工因提前复工感染,有可能会认定为工伤;若有其他人员进入企业感染,该企业将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等。

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的时间合理安排复工时间,以避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

建议员工:若你任职的企业存在强令私自提前开工的情形,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局投诉、举报。

问题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解读:隔离期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诊后,应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佛山市为例,目前佛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若员工确诊后,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1376元/月。但是,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集体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则以合同约定或企业规定为准。

问题4.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解读:劳动者因本次疫情无法提供劳动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医疗期满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若该名劳动者系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动者,且由用工单位继续承担派遣人员因疫情无法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支付标准参照问题3.

结语:劳动者合法利益,应当保护,企业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若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可找律师寻求帮助、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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