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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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在哪

发布者:杨大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45人看过

首先,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能对合同的效力做出认定。

其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如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主动认定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如当事人不提起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第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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