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践中,违约方主要是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守约方利益受损。因此法律主要考虑的是保护信赖利益和守约方利益,着重规定了守约方的法律救济方式。
但在出现下面2种情形时,合同可以解除。
一是违约方对守约方充分赔偿,与守约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
二是违约方与守约方无法达成解除合同协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合同标的又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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