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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

作者:夏春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并登记于首付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都是错误的,此类房屋是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通常做法是将房屋判决归登记权利人一方所有,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此类不动产分割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需要满足相应条件。
条件一: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只需要满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结婚前,不论产权证登记于婚前还是婚后。房屋买卖合同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可以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以租代售购房合同等。

条件二: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婚前个人财产来源可以是他人赠与、父母出资、个人薪资所得、或者投资收益等。但不能是结婚登记以前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也不能是双方父母的共同出资。

条件三:婚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

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且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偿还贷款。付款义务是夫妻一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若是在婚后办理按揭贷款,则购买的房屋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条件四: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可以婚前或者婚后不办理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方的名下,但排除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案例推荐


案号:(2016)鲁01民终3182号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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