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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租赁纠纷:疫情减免与情势变更抗辩的司法认定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5月19日 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芒律师事务所代理方:甲
判决结果: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案情简介

2006 年,甲与 A 公司(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书》,约定甲将名下房屋交由 A 公司经营酒店,A 公司按约定标准支付租金收益。2019 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自 2019 年起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甲催讨无果后诉至一审法院,要求 A 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诉讼中,A 公司提起反诉,主张受疫情、经济下行、禁酒令等影响,酒店长期亏损,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情势变更;且已与小区超三分之二业主达成租金下调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按下调标准支付租金。

一审法院酌情减免 A 公司疫情期间 2 个月租金,调低违约金标准,判决 A 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驳回 A 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1. 二审法院驳回甲、A 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A 公司需向甲支付 2020 年 1 月至 2025 年 4 月欠付租金 46289.13 元,后续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支付至合同终止;

  3. A 公司支付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违约金 3200 元,2025 年 5 月 1 日后按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至租金付清;

  4. 驳回 A 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

  5.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57 元,由甲负担 300 元,A 公司负担 957 元。

三、案件分析

  1. 情势变更抗辩不成立,合同不予解除

法院认为,租金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A 公司作为专业酒店运营方,对市场变化具备合理预判能力,疫情、经济下行等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 A 公司仍正常经营,无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故驳回解除合同请求。

2.多数业主协议不突破合同相对性,租金按原约定执行

A 公司与其他业主签订的租金减免、下调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甲并非协议主体,不受协议约束,双方租金标准仍按原《委托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执行。一审酌情减免 2 个月疫情租金,已平衡双方利益,二审予以维持。

3.违约金过高可依法调整,以资金占用损失为限
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违约金(年化 10.95%),远超甲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法院有权调低违约金,一审酌定后续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公平原则。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产权式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核心聚焦疫情背景下租金减免、情势变更适用及合同相对性三大争议点:

    1. 疫情并非租金减免的绝对理由:承租人主张疫情减免租金,需举证证明收入显著减少及因果关系,法院仅在利益失衡时酌情调整,而非无条件减免。

    2. 情势变更认定标准严苛: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需严格区分,仅当合同基础发生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才可能支持变更或解除合同,酒店经营亏损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

    3. 合同相对性不可随意突破:产权式酒店中,多数业主与运营方的协议不能直接约束少数未签约业主,业主合法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

    4. 违约金约定需合理:过高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低,建议合同约定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参考,避免约定过高引发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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