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地铁项目建设,改善郑州市的公共交通状况,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区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已经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批复或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区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其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了论证并予以公布,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还按照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程序,案涉征收补偿费用也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且,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中还载明了《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某某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关于杨某诉称《补偿安置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原告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有异议,可待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另行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宋某某诉某某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