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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供货

发布者:陈美言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借名供货却遭违约,企业垫付四万余元

厦门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沈某于2023年达成口头约定:沈某借用贸易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陕西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由沈某负责向酒店供应农产品,贸易公司代为收款并开具发票。

合作初期一切正常。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酒店方先后三次向贸易公司支付预付款共计73730.25元。贸易公司在扣除自身供应的鲍鱼货款16122.25元后,将剩余57608元款项转账给了沈某。

然而,沈某在收到款项后,仅向酒店交付了32647.41元价值的货物,剩余41082.84元的货物迟迟未能交付。面对酒店方的催讨,贸易公司为维护商业信誉,不得不先行代为退还了上述款项,分别为2023年12月13日退还4976.18元、2024年1月10日退还545.16元、2024年4月18日退还41082.84元,合计46604.18元。

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沈某偿还垫付款项,沈某虽口头同意还款,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贸易公司委托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的陈美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公告送达下的“硬仗”,陈美言律师以证据链锁定胜局

本案面临的首要难题是:被告沈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这对原告方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陈美言律师接案后,迅速制定了“以完整证据链锁定不当得利事实”的诉讼策略。她深知,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必须让法官仅凭书面证据就能形成内心确信。

陈美言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主体资格证据: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双方主体适格;核心交易证据:贸易公司法人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员工与沈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供货”的约定;付款与退款证据: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贸易公司向沈某支付了57608元;银行退款凭证证明贸易公司代为退还了46604.18元;

第三方确认证据:贸易公司与酒店方的聊天记录、采购协议、发货确认群聊天记录等,完整还原了整个交易流程。

面对沈某的“失联”,陈美言律师还协助贸易公司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余额。这一举措不仅为后续执行提供了保障,也给沈某施加了压力。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借用贸易公司名义与第三方达成采购协议,贸易公司代沈某退还货款后,沈某未支付相应款项,贸易公司因此遭受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沈某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最终判决: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贸易公司款项46604.1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604.18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同时,案件受理费965元、保全费486元、公告费200元,全部由沈某承担。

四、律师观点:厦门陈美言律师解读本案三大法律亮点

厦门陈美言律师(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提出以下新颖观点,值得广大企业经营者借鉴:

第一,“借名交易”的法律风险远超想象。 很多企业出于人情或短期利益,同意他人“挂靠”或“借名”签约。但一旦实际供货方违约,出借方不仅要面对第三方的追讨,还可能面临垫付资金无法追回的风险。陈美言律师提醒:“借名”有风险,签约需谨慎,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 本案中,沈某收取贸易公司款项后未履行供货义务,贸易公司代为退款后,沈某的获利即失去了合法依据。陈美言律师指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需证明“被告获利”和“原告受损”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获利有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可合理分配,本案即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成功完成了这一证明。

第三,财产保全是“以诉促谈、以保促执”的有效手段。 本案中,陈美言律师在起诉之初即建议客户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的账户。这不仅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也向被告传递了“不履行即面临强制执行”的强烈信号。陈美言律师建议:对于有明确金额的金钱债权纠纷,财产保全应作为“标配”策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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