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