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损失一直是司法事务中的难题,其实车辆在碰撞后即使经过维修,车辆的价值也比然遭受损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一个很重要的定价标准就是“是否是原板原漆”,在一般大众的眼中也普遍会认为“事故车的价值比没有发生事故的车辆价值低”。但是在诉讼实务中,被侵权人主张车辆折旧损失,法院一般很难支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人民法院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列举的事项中不包含“车辆折旧损失”。
耿正义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时,发现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购车仅2月有余就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违规驾驶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辆新车变成了重大事故车,如果对方不承担车辆折旧损失,对我方委托人极不公平。耿正义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本案存在转机,于是在立案后多次向主办法官主动沟通本案的特殊性,向法官提交国内最新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最终耿正义律师说服了法官,接受了耿正义律师的观点。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20000元的车辆折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对方就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耿正义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