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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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该何去何从?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一直是明确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各各样,但是,一种感情破裂似乎是不被人们所认可的,由此这类离婚不但一般公众予以反对,在不少法院里他们的离婚难度也是很大的,这就是:自己进步了发达了,其配偶却原地踏步或者落伍了;或者是其配偶身体差了,成为了自己的累赘了。对后一种情况下提起离婚的当事人,往往是提起离婚三五次,时间拖延七八年都离不了的事件并不算是个案。近日出现一起类似的案件,其提出离婚两次即被判决离婚,因此还是引起很多人关注和议论。我们先看看这个案例。

耿某(男)和丁某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耿某某。丁某产后罹患“未特指的精神障碍”(精神二级残疾),患病后丁某多次住院治疗并在娘家休养,自2017年起夫妻即处于分居状态。2018年4月耿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没有任何改善,丁某也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2020年1月,耿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耿某的请求启动特别程序认定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为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因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并长期在娘家休养,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二人分居已近二年,其间无任何交流和往来,婚姻关系事实上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耿某要求解除与丁某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准许。鉴于丁某的身体状况,耿某诉请主张耿某某的抚养权且不要求丁某给付抚养费,依法应予准许。丁某属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耿某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耿某某由耿某抚养,丁某无需支付抚养费;耿某每月向丁某支付经济帮助900元。直至丁某再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为止。

这本是法院判决的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似乎并没有什么可言说的地方。但从法院的判决以及一些人对该判决的赞赏中,体会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是法院判决更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本来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了,但不愿意离婚的一方扬言你敢判离婚我就死给你看;或者不愿离婚的一方历数对方是“陈世美”及种种不是,要求法官主持“公道”,等等。此时,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退居其后了,代之以其他标准登场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然有和好的可能”,或者是什么“夫妻双方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良好”或者是“双方长时间感情融洽,一方仍然愿意积极努力”,等等,甚至还要说上一大堆“一日夫妻百日恩”等教育话语,最后判决不准离婚。受伤是法律,损害是公民的权利。二是一些群众对类似上述耿某(男)和丁某这样的离婚案,一些社会公众甚至还有一些维权组织,要向判决的法院、法官兴师问罪,认为他们没有保护弱者,主张和支持了不道德行为,甚至认为法官和不道德的人沆瀣一气并支持不道德的人。而今天不同了,且有不少人对这样的判决发出了叫好的声音。

一起判决或者一个事物以及一个做法,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标准,但法院判决案件是且也只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 其他有悖于或者妨碍法律标准实现的标准都应当舍弃,耿某(男)和丁某这样的离婚案的判决做到了。既按法律标准判决双方离婚,也按法律规定判决由负担能力的原告对弱者且生活困难的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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