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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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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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德和衡婚姻律师谈:配偶给“别人”花的钱,,我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德和衡婚姻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配偶给“”花的钱,我能要回来吗?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孙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20年1月,第三人孙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双方保持婚外暧昧关系,孙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赠与财产,金额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且孙某在转账留言中称呼李某为“宝贝”“老婆”。两年间,孙某共计向李某转账五十余万元。张某在发现此事后,将丈夫孙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丈夫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本案中,孙某赠与李某的案涉款项应属于孙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张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孙某的赠与行为以及李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不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互负权利与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遭遇类似情况,受害方要沉着冷静,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勇敢地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先生向张某转账50多万元的行为系无效赠予,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上述款项系梁女士与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对半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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